食品安全标准到底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包括八项内容。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包括八项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目前,我国已制定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指标进行了规定。
其中,《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对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等食品中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5种致病菌限量规定。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对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类、调味品、饮料、食用菌、肉类、蛋类等12大类38种农药进行了限量规定,涉及3650项农药限量指标。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规定了水果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坚果及将类、乳及乳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类、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10大类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了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适当添加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满足人们对食品品质的新需求。
但如果滥用食品添加剂,则会危害人体健康,目前我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规定了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每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内容,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食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此外,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食品用香精》(GB 30616 - 2014)、《硬脂酸钾》(GB 31623-2014)等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规格标准。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对营养成分有特殊的需要,各种营养成分必须科学搭配,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足,多了也可能引起营养过剩,甚至中毒,因此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既要满足特定人群的营养需求,又要保证食用安全。
我国已经制定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安全标准。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我国制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等与卫生、营养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准。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为规范食品生产过程,我国制定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23790-2010)、《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2693-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29923-2013)等具体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各类食品的生产都应当适用该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分装与包装、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各类食品的经营活动都要适用该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具体产品的良好生产规范,是在《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基础上,提出的针对该具体产品特有的生产规范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一是与微生物控制和食品腐败变质等安全指标密切相关。如水分、杂志、酸价、过氧化值等;二是体现食品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如生乳的蛋白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各类营养物质等;三是产品特征指标,如酱油中的氨基酸态氮、天然矿泉水中的界限指标等。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不是所有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都与食品安全有关,因此,只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检验方法与规程,才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包括理化、微生物和毒理等检验方法,是基础和产品标准中各类限量指标的配套检测方法。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为兜底条款,包括其他没有明确列举,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标准的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目前,我国已制定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指标进行了规定。
其中,《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对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等食品中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5种致病菌限量规定。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对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类、调味品、饮料、食用菌、肉类、蛋类等12大类38种农药进行了限量规定,涉及3650项农药限量指标。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规定了水果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坚果及将类、乳及乳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类、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10大类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了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适当添加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满足人们对食品品质的新需求。
但如果滥用食品添加剂,则会危害人体健康,目前我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规定了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每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内容,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食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此外,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食品用香精》(GB 30616 - 2014)、《硬脂酸钾》(GB 31623-2014)等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规格标准。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对营养成分有特殊的需要,各种营养成分必须科学搭配,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足,多了也可能引起营养过剩,甚至中毒,因此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既要满足特定人群的营养需求,又要保证食用安全。
我国已经制定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安全标准。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我国制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等与卫生、营养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准。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为规范食品生产过程,我国制定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23790-2010)、《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2693-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29923-2013)等具体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各类食品的生产都应当适用该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分装与包装、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各类食品的经营活动都要适用该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具体产品的良好生产规范,是在《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基础上,提出的针对该具体产品特有的生产规范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一是与微生物控制和食品腐败变质等安全指标密切相关。如水分、杂志、酸价、过氧化值等;二是体现食品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如生乳的蛋白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各类营养物质等;三是产品特征指标,如酱油中的氨基酸态氮、天然矿泉水中的界限指标等。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不是所有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都与食品安全有关,因此,只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检验方法与规程,才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包括理化、微生物和毒理等检验方法,是基础和产品标准中各类限量指标的配套检测方法。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为兜底条款,包括其他没有明确列举,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标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