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常见潜在问题与风险!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问题与风险1、相互有影响的仪器设备放置在一起,相互干扰,数据不准。2、仪器设备长期不校准/检定,准确性无保障。3、仪器设备不做期间核査,性能不撑控。4、仪器设备无状态标识或标识混乱,容易错用。5、仪器设备无安全保护装备,对操作员有安全风险。6、气瓶没有分类贮存,无固定和防漏设施,有爆燃隐患。7、仪器设备气路交叉杂乱,有火灾安全隐患。8、仪器设备使用无记录,出现异常无法追溯。9、仪器
1、相互有影响的仪器设备放置在一起,相互干扰,数据不准。6、气瓶没有分类贮存,无固定和防漏设施,有爆燃隐患。1、操作间与仪器间无温湿度仪,实验环境条件不清楚。
3、房间墙壁脱落,地面粗糙不,杂物乱放,台面凌乱,环境感官不佳,有粉尘污染实验的危险。4、实验室无强制通风设备,无防火、防水、防腐和急救设施,有人身安全感风险。5、废旧和长期停用设备未清出检测现场,有误用风险。7、微生物学实验室物流与人流未分开,一更、二更和三更不规范,有交叉污染风险。8、致病性微生物实验室无生物安全装置,对操作人员有病菌感染风险。9、相互有影的工作空间没有有效隔离,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10、办公室、检测室、仪器室混用,相互交叉污染,存在安全隐患和结果准确性风险。1、标准无受控编号,标准变更后无法全部追溯变更,有错用废旧标准的风险。
2、标准长时间无查新,标准废替新发不掌握,有错用废旧标准的风险。3、废旧标准无收回或无加盖“作费”章,有误用可能。4、现行有效标准没有购买正式板本,有文本错误的可能。5、新标准无宣贯记录,无法保证所有相关人员准确掌握。6、新标准启用无审批程序和记录,技术负责人责任不到位。8、标准物质无期间核查记录,标准质量不掌控,对检测结果有影响。9、标准物质无法定证书,标准质量不保证,有结果失真风险。10、用容量瓶贮存标准物质,有测量准确性下降的风险。2、剧毒药品未实现双人双锁和使用跟踪监督制度,有剧毒药品外泄风险。3、易制毒药品未实现双人双锁,有易制毒药品外泄风险。7、标准试剂配制时未在恒温恒湿条件下进行,量具热涨冷缩,标准溶液无法配准。8、批量采购或用量大试剂未再检验验证,试剂不合格会造成巨大损失。9、耗材质量无风险分析评估,耗材质量不合格会造成巨大损失。10、试剂没分类贮存,有交叉污染风险;试剂室或试剂柜无强排设施,对操作员健康有害。2、收样时无进样品状态描述和风险评价,出现结果异常无法追溯。4、样品无待检、在检、己检和留样状态标识,有漏检和重检的可能。5、样品和留样无分类贮存和监控,存在交叉污染和霉变风险。6、检毕样品回收和处置不规范,技术负责人责任不到位。10、样品采集过程中代表性不强,抽样记录不祥,影响检测结果。1、个别实验室名称地址、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未报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法人授权书中缺少法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2、未提供实验室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实验室的检验报告专用章和仪器设备使用缺少授权文件。3、抽查到部分检测报告在资质认定证书衔接空档期间出具。4、部分报告不在资质认定证书核准的项目、限制范围之内。7、实验室已发生分包,有分包协议,但在体系文件中规定不明确。1、个别实验室诚信服务制度、实验室资质、经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未向客户公开。
3、缺少主动征求客户意见并进行分析评价的记录资料。1、部分实验室报告信息内容未按评审准则标准规范要求涵盖应有的信息,无样品状态描述,缺少所用仪器设备信息。
3、检验报告的技术要求栏内未填写相关检测项目的标准限值,缺少单项判定依据。6、部分检验原始记录没有填写试验日期,无制样试验人员签名,有随意涂改现象。7、报告副本存档不完整,同一编号的委托书、抽样单、流转卡和原始记录分别归档。8、检测报告中样品编号与“采样检验协议书/采样记录”中的样品编号不一致。1、个别实验室主要表现在内审计划内容不具体,未能按计划开展内部审核,内审工作没有覆盖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和部门,如管理层等。
2、内审人员未取得内审员证,内审检查表缺乏针对性,检查表中检查情况描述过于笼统,对发现的不符合项缺乏原因分析,开出的不符合项避重就轻,实际工作中存在对内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问题未及时进行有效整改。3、个别实验室管理评审输入不充分,对工作状况的分析不到位,评审报告敷衍了事,无评审结论,针对发现的问题不能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以及改进措施结果未得到验证。1、监督工作在个别实验室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缺少监督员任命文件,监督员数量不足,监督员的专业能力不能覆盖所涉及的检测领域。
2、体系文件中无监督工作的要求和程序,未制定监督工作计划,不重视日常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未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或实施纠正措施后未进行效果验证。3、一些实验室未建立和实施对在用标准进行不间断跟踪和定期清理检查的标准查新制度,检验中仍然使用过期作废标准。4、有相当一部分实验室未做标准变更确认,未及时到资质认定管理部门办理标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