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因检测工作的需要,可将检测项目的部分工作分包(仅限于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的分包)。检测项目的分包首先需得到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的同意批准,再交科技处或开发处将分包情况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科技处或开发处组织评审人员对分包方的工作情况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调查,填写《合格分包方情况登记表》,确定分包单位。4.2.1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向分包方发调查表、请分包方提交证书等必要的书面材料、或派人实地考查等方式进行。4.2.2对分包方评定,可采用会议形式或分别征求意见形式,由科技处或开发处确定不少于3位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人员必须具有该专业或相近专业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在该领域工作3年以上,并且与分包项目和分包方无任何利益关系。经评审后,评审人员在《分包方评审表》中签署评审意见,经总工办、科技处或开发处审核后,报中心主任或主管所领导批准。经评审合格的,方可与分包方签订分包项目合同或协议。4.2.3合同或协议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分包工作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记录及报告编写要求、测试费用等)。4.2.4评定合格的分包方必要时须征得委托方同意。4.2.5由委托方指定的分包单位,科技处和开发处应保存委托方指定分包方的客观证据。4.3检测部门根据协议规定,具体实施分包过程中的有关工作。4.4涉及分包检测时,本中心应向分包单位提出保密要求,并对分包检测工作实施保密监督检查,以确保客户的权益。